请问律师,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请问南京婚姻律师,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是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南京婚姻律师认为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给出了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对于一方在结婚前买的房屋,但是婚后夫妻共同还银行按揭款的房屋怎么分配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实践中一般认定在结婚前支付的房款(包括首期款和部分按揭款)为支付人的个人财产,对于结婚后共同返还的按揭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增值部分,一部分应视为个人财产,还有一部分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房产时,应该根据个人还款和夫妻共同还款的比率乘以增值价值的数额来计算.
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对离婚房产的处理产生了很多的争议,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的分割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即引发热议,认为女方没有保障,并因此引发了全国范围的“房产加名热”.婚姻法解释三从保障公民个人对自己财产的权利和不保护想利用婚姻关系赚取财产的价值取向.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事人对婚前财产协议书的重视,当然短时间内会引起“观念的阵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