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征收强拆案例:行政赔偿中的举证责任为何?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涉及强制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纠纷不断涌现.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以至于无法确定应赔偿的损失数额.“举证责任”说的就是在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提供证据义务一方承担败诉责任.强拆中谁负举证责任,将直接关系当事人的赔偿利益.下面我们来看看何某房屋被强拆诉请行政赔偿一案中,举证责任对当事人的影响有多大.
【案情回顾】
何某是南京市溧水区居民,原本安稳的生活因房屋被城管强拆而打破,万般无奈之下走上了辛酸的维权之路.何某委托从事征地拆迁案件法律服务多年的李文谦律师.委托律师介入后,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区城管局获胜,法院判决确认区城管局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在随即申请行政赔偿时却碰了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何某无法举证证明房屋遭强拆时造成的房屋内财产损失数额,房屋亦不能恢复原状,遂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傻眼了,区城管局的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但为啥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款呢?在向李文谦律师咨询后上诉了.
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对被损毁房屋内财产损失及院内地上物损失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上诉人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被上诉人区城管局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就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而不再由上诉人何某承担举证责任.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事情到此才算圆满解决,房屋被强拆后,证据无法固定,举证困难.此时,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实现.
【法条链接】
目前,我国现有立法涉及行政赔偿损害事实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4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若干解释》)第27条第3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3.《国家赔偿法》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若干解释》)第32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