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买卖-南京房产纠纷律

发布日期:2017-08-25 17:25:30 文章来源:
宅基地房屋买卖虽无效,既成事实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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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冯某家的宅基地房屋因发生拆迁而易地建房,2007年冯某将所建房屋出售给了沈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沈先生入住房屋至今。
 
现在冯某突然向法院起诉,认为宅基地房屋买卖的购房主体应该是农村居民,而沈先生并非是此处村民,因此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沈先生认为,冯某是因为房屋增值以及可能面临的房屋拆迁而对房屋买卖的事宜后悔,而自己在房屋内居住了近十年,当年支付的购房款现在因为房价上涨,也不可能再行购房,冯某的行为将使自己的权利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冯某将房屋出售给沈先生,至今8年有余,冯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从尊重现状和维持稳定出发,法院认可买方对宅基地房屋继续占有、居住、使用的权利,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