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民政、价格、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房屋征收劳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培训.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承担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应能力. 第二章征收 第九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区人民政府需要依法实施的征收项目,区房屋...